恩,我想也是,大约先要把无为来个的定义.确定它的外延.
如果司法机关能有作为,我们的信访部门用不着如此趋趋遑遑了,信访部门的有作为正是法制精神落后的表现.所以,政府的有为法是退而其次的做法.
如果我们政府人多,索求多,社会负担重,
管得太多,则权力大,那么商业贿赂机会多,
管得太宽,则群众自治能力不得体现,
政府管社会事务责任意思不如百姓强,精力也不够.
当然,无为是相对的,是指在社会事务管理上,将管理权交给社会,政府承担管理管理机构的责任,而不直接承担管理社会责任.
无为如果定义为是社会事务管理上无为,那么机构改革上的有为,法制建设上的有为是实现无为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