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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历史上的今天。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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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制 主要指元以后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制度。中国古代王宫禁地称“省”,即省中。魏晋时期,于中央设中书、尚书、门下三省(见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辅助皇帝处理日常政务,省始成为官署名称。北齐时,曾于地方设行台省,管辖地方,省又成为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机构。行台,隋唐以后亦有设置,设置较普遍的为金朝。'" class=link>金熙宗完颜于天会十五年(1137),在刘豫齐国故地置行台省。以后,地方遇有重大事务,中央常遣尚书省官员坐镇地方便宜行事,称“行尚书省事”。不过金代的行尚书省,仍是中央在地方的临时派出机构。   元承金制,元世祖忽必烈以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改地方行尚书省为行中书省。随着疆域的开拓和政局的稳定,至成宗大德年间(1297~1307),除京畿、山西、山东及内蒙古一带隶于中书省和西藏直属宣政院外,在全国共设十一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征东等行省。各行省设平章政事,总揽一省军事、民政、财政诸大权,行省成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   明初,仍沿袭元制,在地方设行中书省。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行中书省的权力太重,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首先采取措施削弱地方权力。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先后设置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永乐二年罢,后改称北直隶)等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永乐期间,再置交(仁、宣之际脱离明政府)、贵州二承宣布政使司。自此至明末,全国共设置承宣布政使司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与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分掌一省钱谷、刑名和军政,改变了元代分权地方的局面,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但是,三司鼎立互相牵制,容易贻误事机。中央政府常常派遣总督巡抚进行监督调节。    清朝建立后,在东北地区和新疆西藏青海、内外蒙古(见内蒙古六盟外蒙古)等地区,派遣将军(见清将军)、都统、大臣管辖。在关内地区,设置行省,改承宣布政使司为省。除明代原设十三省外,顺治元年(1644),改明代北直隶为直隶省,二年,又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共十五省。分别为:(1)直隶省。初治真定府(雍正初年改为正定),康熙八年(1669)移治于保定府。至宣统领顺天府(京师)而外的十一府、七直隶州及其所属厅(2)江南省。治在江宁府(今江苏南京)领十四府四直隶州及十七州九十七县(3)山西省治在太原府。至宣统领九府、十直隶州、十二直隶厅,及其所属六州八十五县(4)山东省治在济南府领六府及其所属十五州、八十九县(5)河南省。治在开封府。至宣统领九府、五直隶州一直隶厅九州九十八县。(6)陕西省。治在西安府, 初领八府。至宣统领七府、五直隶州、八厅五州、七十三县。(7)江西省。治在南昌府。至宣统中,领十三府、一直隶州、四厅、一州、七十五县。(8)浙江省。治在杭州府。至宣统,共领十一府、一直隶厅、二厅、一州七十五县。(9)福建省。治在福州府。后分所属台湾府为省, 至宣统,领九府、二直隶州、一厅、五十八县。(10)湖广省。治在武昌府(今湖北武汉)。领十六府、二直隶州。(11)广东省。治在广州府至宣统, 共领九府、三直隶厅、七直隶州、一厅、四州、七十九县。(12)广西省。治在桂林府。至宣统中,领十一府、二直隶厅、二直隶州、六厅、十六州、四十九县。(13)四川省。治在成都府。至宣统,共领十五府、九直隶州、十一厅、十一州、一百十八县。(14)云南省。治云南府(今云南昆明)。至宣统,领十四府、六直隶厅、三直隶州、十二厅、三十六州、四十一县。(15)贵州省。治在贵阳府。至宣统,领十二府、一直隶厅、一直隶州、十三厅、十三州、三十三县。  康熙六年(1667),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两省,分湖广省为湖北、湖南两省,分陕西省为陕西、甘肃两省,全国共设十八省也称内地十八省,自康熙历雍、乾、嘉、道、咸、同六朝二百余年未变。新设诸省简况除陕西见于前述处,分别为:(1)江苏省。治在苏州府。宣统时领八府一直隶厅三直隶州四厅、四州、六十四县。(2)安徽省。初寄治江宁府, 乾隆二十五年(1760)以安庆府为省治宣统时领八府五直隶州及四州五十一县。(3)甘肃省。初治临洮府, 乾隆三年移治兰州府。宣统中领八府一直隶厅六直隶州及六州八厅四十七县。(4)湖北省。治武昌府。宣统中领十府、一直隶厅、一直隶州、六州六十县 (5)湖南省。治长沙府。至宣统中领九府、五直隶厅、四直隶州、三州、六十四县。  光绪时(1875~1908),在边疆地区先后添设新疆台湾、奉天吉林黑龙江等省。至宣统,全国共设二十三省。新设诸省为:(1)新疆省。光绪十年建省,治迪化府(今乌鲁木齐)。宣统时领六府、七直隶厅、二直隶州、二分防通判厅、一州、二十一县。(2)台湾省光绪十二年建省,治台湾府(今台湾台南)。领一府、二厅、四县1895年台湾被日本侵占,1945年归还中国(3)奉天省光绪三十三年建省,治奉天府(今辽宁沈阳)。宣统中共领八府、五直隶州、三厅、六州、三十二县(4)吉林省。光绪三十三年建省,治吉林府领十一府、三州、五厅、十八县(5)黑龙江省。光绪三十三年建省,治齐齐哈尔。宣统时共领七府、六厅、一州、七县。                  何珍如  民国初沿清制,设直隶(1928年 6月28日改称河北)、奉天(1929年2月5日改称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台湾(日占,1945年10月25日收复)二十三省。1928年九十月新设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西康(1939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宁夏六省,增至二十九省。1945年8月31日析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为辽东、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兴安、嫩江九省,复增至三十五省。  各省行政机关初无统一制度。1913年 1月 8日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后,始统称为行政公署,设民政长一人,由大总统任命,总理全省政务;置总务处及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司。1914年 5月23日依《省官制》,行政公署改称巡按使公署,由大总统任命巡按使一人,管辖全省民政官吏及巡防、警备队等,并受政府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和司法行政及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设政务厅,置厅长一人,由巡按使荐请内政部转呈大总统简任(须回避本籍),辅佐巡按使掌理全省事务;厅内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分掌政务。1916年7月6日改巡按使公署为省长公署,巡按使为省长。1917年9月6日公布《教育厅暂行条例》和《实业厅暂行条例》,裁省长公署政务厅内教育、实业二科,设财政、教育、实业三厅和警务处;各厅、处置厅、处长一人,由大总统简任,总理厅、处事务。1921年 6月23日公布《省参事会条例》,设参事会,由会长和省参事员十二人组成;会长由省长兼任,省参事员由省长就所属各厅、处长和本省人士中分别委任、聘任三人,其余由省议会选任。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依1931年 3月23日第六次修正公布的《省政府组织法》,称省政府,设委员七至九人,由中央简任,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行使职权。设主席一人,由国民政府从省政府委员中任命,代表省政府执行省政府委员会议决案等职权,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省政府委员互推一人暂行代理。又设秘书处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厅(必要时得增设实业厅及其他专管机关)。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简任,承省政府主席之命综理处务。各厅设厅长一人,由行政院从省政府委员中选择,并提请国民政府任命;综理各该厅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机关。1936年10月24日依行政院公布的《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实行秘书处,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厅及保安处一律并入省政府公署内合署办公制度1939年7月22日依行政院公布的《战区各省省政府设置行署通则》,于战区各省省政府设置行署,秉承省政府之命,在所辖区域内代行省政府职权。行署设主任一人。由行政院就省政府委员中提请国民政府简任,综理行署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机关,酌设秘书、政务、警保三处,各置处长一人,由行政院提请国民政府简任或荐任,分别掌理事务。1949年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省制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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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战争 1883年12月至1885年4月(光绪九年十一月至十一年二月),由于法国侵略越南并进而侵略中国而引起的一次战争。第一阶段战场在越南北部;第二阶段扩大到中国东南沿海。战争双方在军事上互有胜负,由于清朝统治者的腐朽昏庸,最后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当时人称:“法国不胜而胜,中国不败而败。”  法国侵略越南与觊觎中国 中国与越南山川相连,唇齿相依,自古以来关系密切。19世纪以前法国天主教势力已侵入越南。英法对华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开始武力侵占越南南部(南圻,西方人称为交支那),使越南南部六省沦为法国殖民地。接着就由西贡出发探测沿湄公河通往中国的航路,在发现湄公河的上游澜沧江不适于航行后,即转向越南北部(北圻,西方人称为东京),企图利用红河作为入侵中国云南的通道。1873年11月(同治十二年十月),法国派安邺率军百余人侵袭并攻陷河内及其附近各地。越南国王阮福时请求当时驻扎在中越边境保胜地方(今老街)的中国人刘永福率领的黑旗军协助抵抗法军侵略同年12月,黑旗军在河内城郊大败法国,击毙安邺,法军被迫退回越南南部。1874年3月15日, 越南在法国侵略者的压迫和讹诈下,在西贡签订了《越法和平同盟条约》,即第二次《西贡条约》,越南向法国开放红河,并给予法国在越南北部通商等多种权益。1875年5月25日,法国照会清政府,通告该约内容,意在争取清政府的承认,从而排除在历史上形成已久的中国在越南的影响。 6月15日清政府复照,对该条约不予承认。 [法国画家笔下的黑旗军士兵]  1882年3月,法国政府命交支那海军司令李维业指挥侵略军第二次侵犯越南北部,4月,侵占河内城砦,进而以兵船溯红河进行侦察,直到河内西北的山西附近。次年3月,又攻占产煤基地鸿基和军事要地南定。越南朝廷一再要求清政府速派军应援。清政府鉴于形势变化,命令滇桂两省当局督饬边外防军扼要进扎,但强调“衅端不可自我而开”。5月19日,刘永福率黑旗军在怀德府纸桥进行决战,李维业及副司令卢眉以下三十余名军官两百余名士兵被击毙。法军被迫退回河内。法国利用李维业之死,竭力煽动全面的侵越战争,除增援陆军外,成立北越舰队,调兵遣将,积极部署。8月间,法军一面在北越加紧攻击黑旗军,一面以军舰进攻越南中部,直逼越南都城顺化。8月25日,迫使越南签订《顺化条约》,取得了对越南的“保护权”。法国侵略者为实现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及早达到据越南而侵入中国西南的目的,开始以全力来对付中国。中法之间正面冲突的危机日益逼近。  中法两国的直接对峙 越南向法国屈服的《顺化条约》签订后,中国成为法国占有越南的唯一障碍,法国决定消除这一障碍,立即禁绝了越南与中国的一切关系,并强迫越南撤退包括黑旗军在内的抗法军。于是造成了与中国直接对峙的形势。  法国首先想用外交方式达到其目的。9月15日,法国政府向中国提出一个解决越南问题的方案,即以划出一个狭小的中立区的办法使中国撤出驻越军队,承认法国对整个越南的殖民统治,并向法国开放云南的蛮耗为商埠,为法国打开云南门户。方案为清政府拒绝,谈判毫无结果这时,鉴于中越两国的特殊关系和法国侵越给中国造成的严重威胁,清朝统治集团内部以左宗棠曾纪泽张之洞为代表的主战派,力促朝廷采取抗法方针;但掌握清政府外交、军事实权的李鸿章却一意主和。清朝最高决策机构举棋不定,在军事上,一面派军队出关援助越南,一面又再三训令清军不得主动向法军出击。在外交上,一面抗议法国侵略越南,一面又企图通过谈判或第三国的调停达成妥协。这种自相矛盾的举措,大大便利了法国的侵略部署。10月25日,法国东京海域分舰队司令孤拔受命为北越法军统帅。12月初,决定向红河三角洲中国军队防地发动攻击。  战争的爆发 中法战争是从1883年12月的山西之战开始的。法国的军事行动第一个目标确定为山西。山西的防军主要是黑旗军,同时也有七个营正规的桂军和滇军。法军于14日发起攻击,中国驻军被迫实行了军事抵抗。法军依靠优势的装备,16日占领山西。  1884年2月,米乐继孤拔为法军统帅,兵力增至一万六千人,图谋侵犯北宁,筹划给中国军队更大的打击,从而迫使清统治者完全屈服。时清政府在北宁一带驻军约四十营,但由于将帅昏庸、怯懦,互不协调,军纪废弛,兵无斗志。3月12日,法军来攻,北宁失守;19日,太原失陷;4月12日,法军进驻兴化。法国利用军事胜利的形势,对越南和中国都展开了进一步的政治胁迫。6月,法国政府与越南订立最后的保护条约。 [黑旗军镇守北宁图]  清廷得悉前线军事挫败的消息后,以撤换大批疆吏廷臣掩饰败绩。全面改组军机处,恭亲王'" class=link>奕等被黜退,以礼亲王世铎代之。贝勒(后为庆亲王)'" class=link>奕主持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而实际大权操在醇亲王奕(光绪帝生父)的手中授权李鸿章与法国代表举行和谈。5月11日,李鸿章与法国代表福禄诺在天津签订了《中法会议简明条约》(又称《李福协定》)。主要内容是:①中国同意法国与越南之间“所有已定与未定各条约”一概不加过问,亦即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②法国约明“应保全助护”中国与越南毗连的边界,中国约明“将所驻北圻各防营即行调回边界”;③中国同意中越边界开放通商,并约明将来与法国议定有关的商约税则时,应使之“于法国商务极为有利”;④本约签订后三个月内双方派代表会议详细条款。17日,福禄诺交给李鸿章一份节略,通告法国已派巴德诺为全权公使来华会议详细条款,并单方面规定在越南北部全境向中国军队原驻地分期“接防”的日期。李鸿章没有肯定同意这个规定,又没有明确反对,亦未上报清朝中央政府。  6月23日, 法军突然到谅山附近的北黎(中国当时称为观音桥)地区“接防”,无理要求清军立即退回中国境内。中国驻军没有接到撤军命令,要求法军稍事等待,法军恃强前进,开枪打死清军代表,炮击清军阵地。清军被迫还击,两日交锋,法军死伤近百人,清军伤亡尤重。这次事件史称“北黎冲突”或“观音桥事变”。法国以此为扩大战争的借口,照会清政府要求通饬驻越军队火速撤退,并赔偿军费两亿五千万法郎(约合白银三千八百万两),并威胁说,法国将占领中国一两个海口当作赔款的抵押。清政府虽然认为这是无理勒索,但仍派两江总督曾国荃于7月下旬在上海与巴德诺谈判,以求解决 争端。谈判未有结果,法国重新诉诸武力。  法国将战火扩大到中国东南沿海 法国派巴德诺与曾国荃进行谈判的同时,继续制造事端,再次挑起战争。从1884年5月《简明条约》签订前后法军攻击基隆起,到1884年8月马尾海战结束为止,为中法战争第二阶段,主要在中国东南沿海进行,越南北部陆上战争也在继续  法国将它在中国和越南的舰队合成远东舰队,任命孤拔为统帅,乘机分别开进福州和基隆,一方面胁迫中国接受法国条件,一方面准备随时发动攻击,占领这些口岸。8月5日,法舰轰击基隆,强行登陆,中国军队在督办台湾事务大臣刘铭传统率下顽强抵抗,使法军不得不退回海上待机再举。随后,法国议会授权政府“使用各种必要方法”使中国屈服,法国政府拟定新条件向中国勒索,要求赔款八千万法郎,十年付清。清政府没有接受。中法外交关系正式破裂。23日,法国以先期驶入福州马江以内的优势兵舰向中国船舰猛烈攻击,中国水师仓卒应战,顷刻间,战舰十一艘或沉或伤,官兵殉难者近八百人。法舰又炮轰马尾船厂(福州船政局),将其击毁,并连日对马尾至海口间的岸防设施大肆破坏后驶出闽江口,集结于马祖澳。  自此战火延至中国本土,8月26日,清廷颁发上谕,谴责法国“横索无名兵费,恣意要求”,“先启兵端”,令陆路各军迅速进兵,沿海各地严防法军侵入。这道上谕实际上是对法国侵略者的宣战书。  10月初,法舰分头进犯台湾基隆和淡水,刘铭传鉴于兵力不足,放弃基隆,坚守淡水。法军在基隆登陆后,再犯淡水,一度抵滩上陆,但很快被击退。法军占领基隆一隅,无法深入,转而从10月23日起对台湾实行海上封锁。1885年初,法军接连从基隆向台北进攻;法舰骚扰浙江镇海,截击由上海往援福建的五艘中国军舰,在浙江石浦击沉其中两艘。3月底,法军占领澎湖岛及渔翁岛。镇海之战,法舰遭到扼守招宝山炮台的中国军队奋勇还击,孤拔的座舰也被击中,孤拔身受重伤,6月11日死于澎湖岛。 [中法战争中广西镇南关清军布防图]  镇南关大捷 中法之间的陆上战争仍在中越边境和越南境内激烈进行。1884年2月,法军进攻谅山,广西巡抚潘鼎新不战而退。十天以后,法军侵占镇南关(今友谊关),因兵力不足、补给困难,焚关而去,退至文渊(今越南同登)、谅山,伺机再犯。时老将冯子材受命帮办广西关外军务,驰赴镇南关整顿部队,部署战守。得悉法军将犯镇南关,在隘口抢筑了一条横跨东西两岭高七尺、长三里、底宽一丈的长墙,墙外深掘堑壕,筑成了较完整的防御阵地。3月23日,盘踞谅山的法军倾巢出动,扑向镇南关,24日越墙进犯,冯子材率士卒冲出墙外,激励将士猛烈搏斗,终将法军击退,遏阻了法军对中国边境的窥伺。清军乘胜追击,连破文渊、谅山,将法军逐至郎甲以南,重伤东部法军统帅尼格里。法军陷入困境镇南关大捷使清军在中法战争中转败为胜法军战败的消息传至巴黎后,导致茹费理内阁倒台。(见彩图[镇南关(今友谊关)清军布防图 1884年3月,镇南关大捷使清朝军队在中法战争中转败为胜])  中法双方议和 法国发动侵华战争后,各方面围绕和战问题的外交活动和秘密谈判几乎没有停止过。镇南关大捷本来使中国在军事上外交上都处于有利地位,但清政府在整个中法战争期间,即使在被迫宣战以后,也担心“兵连祸结”会激起“民变”、“兵变”,因此始终或明或暗直接间接地向法国侵略者进行求和活动李鸿章等人主张“乘胜即收”,把镇南关大捷当作寻求妥协的绝好机会,建议清政府立即与法国缔结和约。1885年2月,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在清政府同意下,派其僚属英籍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税务司金登干赴巴黎促进中法和议。4月4日,金登干和法国外交部政务司司长毕乐在巴黎匆促签订停战协定(《巴黎协定书》)。之后,清政府明令批准李福天津《简明条约》,并下令北越驻军分期撤退回国;法国解除对台湾和北海的封锁。中法战争至此停止,慈禧太后颁发了停战诏令。 [中法战争图]  1885年5月13日,清政府任命李鸿章为谈判代表,与法国政府代表、驻华公使巴德诺在天津开始谈判中法正式条约。6月9日,在天津签订《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即《越南条款》或《中法新约》,又称《李巴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是:①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②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中国边界内开辟两个通商口岸,“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③日后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业者之人商办”;④此约签字后六个月内,中法两国派员到中越边界“会同勘定界限”;⑤法军退出台湾、澎湖。11月28日,此条约在北京交换批准。  中国在这次反侵略战争中,本来有可能取得最后胜利,只是由于清统治者的懦弱、妥协,胜利的成果才被葬送。1886~1888年,清政府又被迫与法国签订了《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中法界务条约》、《中法续议商务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使法国又得到很多权益。中国西南门户洞开,法国侵略势力以印度支那为基地,长驱直入云南、广西和广州湾,并使之一度变成法国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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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和太原审判 Shenyang and Taiyuan War Crime Trials 指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和太原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时期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  日本帝国主义自1931年 9月18日武装占领中国东北、1937年7月7日向中国发动全面侵略战争,至1945年9月2月投降,14年间,对中华民族犯下了擢发难数的滔天罪行,使中国人民遭受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在抗日战争(1937~1945)8年间,中国人民被屠杀的在1000万人以上。仅1937年冬日军侵占南京后的6个星期中,就屠杀了中国和平居民20万人以上,强妇女的罪行发生了2万起。对于造成上述大量罪行的战争犯罪分子,包括一些首要战争犯罪分子,战后已分别由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见战争犯罪)和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作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关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是战犯中比较次要的一部分,共1109名,其中死亡47名,候审1062名。  《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 1956年 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由毛泽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宣布。处理决定宣称:在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侵略中国的战争期间,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对中国人民犯了多种严重罪行,本应严惩,但鉴于日本投降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和当时的处境,鉴于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以及战犯在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这些战犯宽大处理,规定如下:①对于次要的或悔罪表现较好的战犯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对于罪行严重的战犯按照所犯罪行和在押期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刑。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国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战犯,对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合并论处。②对日本战犯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③特别军事法庭使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④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由中国律师为其辩护。⑤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⑥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  这一决定是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日本战犯的主要法律依据。它确定了区别对待的方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教育和改造罪犯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它还确定了特别军事法庭的组成和任务,对日本战犯定罪量刑的法律原则,以及进行审判的程序和制度。  在通过这一决定的同一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贾潜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袁光、朱耀堂为副庭长,并任命8名审判员,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见彩图[1956年6月9日~7月2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区别对待 根据上述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56年6、7、8月间先后分三批对在押的1017名罪行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宣布免予起诉,并立即释放。同时,又先后分 4案对罪行严重的45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特别军事法庭于1956年6月9~19日在沈阳对前日本陆军第117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等8名战犯的侵华战争罪、违反战争法和人道原则罪;6月10~11日在太原对富永顺太郎的侵华战争罪和特务间谍罪;6月12~20日在太原对前日本军政人员城野宏等 8名战犯的侵华战争罪和反对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罪;7月1~20日在沈阳对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长官武部六藏等28名战犯组织和操纵伪满傀儡政权、侵略中国罪,进行了公开审判,并分别判刑。审判期间,每次出席旁听的各界代表达400余人。  审判特点 审判在遵循国际法原则的同时,贯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体现了对战犯进行教育、改造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审判是在进行了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充分保证了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调查充分、证据确凿 审判是建立在经过周密调查、掌握了大量罪行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战犯犯罪地点遍及全国曾沦陷的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战犯被关押的几年期间,到有关各地进行了认真调查,直至1956年上半年才完成全部侦讯工作,取得了充分的证据。例如,特别军事法庭对铃木启久等8名被告犯罪事实的确定,是经过审查了920人提出的控诉书338件,被告人等原部属及同僚266人提出的检举书19件,证人814人的证词 112件和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口供、笔供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并在法庭上听取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公诉人的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词之后作出的。审判富永顺太郎特务间谍罪,除证人证词等外,还有日伪档案文件、物证102件。审判武部六藏等28名战犯,除有控诉书、检举书、证人证词、日伪档案等1350余件外,并有伪满“皇帝”溥仪出庭作证。对于战犯在佳木斯等地培养伤寒、副伤寒、霍乱菌,准备细菌战武器,并用中国人作试验以鉴定细菌效能的罪行,有中央生物制品研究所副所长孟雨、协和医学院教授张学德和中央卫生研究院副研究员方纲等作为鉴定人出庭。在大量事实面前,全体战犯对所犯罪行不仅供认不讳,而且认为法庭确定的犯罪事实是实事求是的。  充分保证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特别军事法庭将起诉书副本连同译文在开庭前5日送达被告人,并通知被告人,他们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向证人和鉴定人提问,有权聘请在中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法庭可以为他们指定辩护人,辩论结束时他们有权作最后陈述。开庭后再次宣布了他们的诉讼权利。在法庭上证人与翻译都须具结,保证如实证明及翻译,否则承担刑事责任。在审判铃木启久等战犯的法庭上,当公诉人权维才历数被告人的一些骇人听闻的重大罪行,要求给以应得的惩罚后,辩护律师徐平在发言中指出,铃木启久、藤田茂和佐佐真之助都是日本陆军高级指挥官,有权独立指挥部下进行侵略活动,他们对指挥部下所犯的各种罪行,有其不可推卸的罪责;但他们的重大行动又须受战地最高司令官的指挥,负有最高刑事责任的应是发动侵略战争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元凶极恶,以及罪大恶极的战地最高司令官冈村宁次等人。这些辩护使被告人深为感动。铃木启久在最后陈述中说,根据他的罪行,在法庭上本来是没有辩护的余地的。他沉痛地悔罪,当场声泪俱下。[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哈尔滨平房地区建立的细菌工厂遗址]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法庭调查证实战犯罪行严重,铃木启久曾命令所属部队实行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制造“无人区”,仅1942年10月28日在河北丰润县潘家峪一次集体大屠杀,就以棍打、刀刺、活埋、火烧、剖腹等残暴手段杀害和平居民达1280人,其中有孕妇63名,还有19名幼儿被从母亲怀中夺出摔死,百余名妇女被强,千余间房屋被烧毁。对于其他战犯,法庭调查还证实了他们抢夺中国人民的粮食、牲畜,施放毒气,虐杀战俘,虐待大量民工致死,准备细菌战,建立和操纵伪满傀儡政权,抓捕刑讯中国爱国志士,以及在日本投降后组织前日本军人参加国民党地方政权的反革命军队,勾结汉、反革命特务集团进行间谍活动,破坏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等种种罪行。根据罪行轻重及悔罪表现,特别军事法庭对受审的45名战犯分别判处了8年至20年有期徒刑。其中武部六藏因患重病并有悔罪表现,宣判后即裁定准予假释。宣判后,全体战犯一致深切地感谢中国人民的宽大处理,表示要重新作人。除佐佐真之助在服刑期间病故外,其余43名战犯自1957年开始陆续释放,其中属于刑满释放的有14名,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提前释放的有29名。1964年3月6日,对被关押的最后3名战犯斋藤美夫、富永顺太郎、城野宏予以提前释放。至此,1109名日本战犯除关押期间死亡47人,服刑期间死亡1人外,其余全部生还日本。(见彩图[1964年3月6日,沈阳战犯管理所释放最后的3名日本战犯])  教育和审判的结果 上述积极参加侵略战争、对中国人民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战犯,在战犯管理所6年的生活学习中受到教育与得到改造。  战犯管理所在日常管理中,对战犯不虐待、不侮辱人格,保障战犯身体健康,为战犯购置图书和乐器,订阅中日两国的报纸杂志,补习文化,进行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教育。审判前,分批组织战犯参观中国12个大、中城市的建设成就和当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时遗留的罪迹,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罪行。  抚顺战犯管理所是利用原来日本侵略者残害中国爱国志士的一所监狱的旧址改建的。关押在这里的战争犯罪分子岛口信重,曾任这所监狱里的典狱长。他亲眼看到,过去监狱里折磨中国爱国志士做苦工的地方,现在是锅炉房、面包房和运动场;过去拷打、刑讯中国人的暗室,现在是为战犯治病的医务所、药房;过去侵略者的仓库,现在是战犯的浴室。所有这些强烈的对比,更使他感到自己罪恶深重。战犯佐野一原来不肯认罪,患直肠癌后,得到医院两次抢救,得以治愈。他流着眼泪当众供认自己过去拷打、杀害中国人民的罪行。战犯船木健次郎患高血压,半身不遂,也及时得到了治疗,他写了感谢文章,并对自己的过去表示憎恨和懊悔。  公开审判对战犯是又一次深刻的教育。所有战犯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都表示真诚悔罪。铃木启久说:“我对自己的残暴行为,起初曾企图隐瞒,但中国人民给我以人道主义的待遇,启发我进行反省,使我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我是犯了这样严重罪行的罪犯,本来应受到严惩,但是6年来我却受到中国人民宽大的人道待遇。”“保障我的生命的人们是谁呢?就是我曾经毫无理由地杀害他们的亲人,破坏他们的和平生活的中国人民,想到这一点,我的心就好象要碎裂似的难过。”“假如我还能有余生的话,我将为反对战争,保卫和平来度过”。其他战犯在最后陈述中,也说了真诚服罪和谢罪的话。1956年6月23日第一批被释放的335名日本战犯曾到抗日烈士纪念馆向中国烈士献花圈、默哀致敬,在悼词中宣誓:“决不再走过去的罪恶道路,决不容许残酷的非人道的侵略战争再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这些战犯回到日本后,除个别人外,基本上都实践了他们的诺言,为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中日友好的进步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1956年第二批获释的全体日本战争罪犯献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锦旗]  惩办罪行累累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是中国人民不可剥夺的庄严权利。这一正义审判,完全符合世界各国公认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准则。宽大处理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是中国人民伟大胸襟和革命人道主义的表现,反映了中国人民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强意志,体现了中国人民同日本人民希望世世代代友好相处的深厚情谊。  中国对日本战争犯罪分子进行的沈阳和太原审判,已作为一次重大的反对侵略战争、申张人类正义、保卫世界和平、维护中日友好的司法审判而载入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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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志愿军空军 Air Force of the Chinese People's Volunteers 中国人民志愿军的组成部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兵部队的志愿人员组成。  1950年 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接着,美帝国主义出兵朝鲜,进行武装干涉,并侵占中国领土台湾,轰炸中国东北边境城镇。10月,中国人民志愿军高举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旗帜入朝参战。这时,美国用于朝鲜战场的空中力量共有飞机近1200架,活动十分猖狂。为了保卫重要目标和协同地面部队作战,中国人民志愿军决定组织志愿军空军,由刘震任司令员(后期由聂凤智代理)。志愿军空军的基本任务是:夺取并保持重要地区的局部制空权,保卫重要运输线、军事目标和工业目标,支援地面部队作战。志愿军空军作战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50年12月~1951年 9月,为参战准备和小规模实战锻炼阶段。当时,美空军飞行员多数飞过上千小时,许多人参加过第二次世界大战。而志愿军空军的飞行员在喷气式歼击机上的飞行时间不过几十个小时,没有空战经验。为了取得经验,志愿军空军决定在进行参战准备的同时,先以小部队进行锻炼。1950年12月21日,志愿军空军的1个大队,首批进驻前方基地。1951年1月21日在清川江桥上空进行了第1次空战,大队长李汉击伤美空军F-84战斗轰炸机1架;1月29日在新安州上空再次空战中,他又击落、击伤F-84飞机各 1架,首创击落敌机的记录。初战胜利,大大增强志愿军空军空战歼敌的信心。此后,志愿军空军陆续组织其他部队参战,与美空军战斗于鸭绿江至清川江地区上空。同时加速组建新部队,完善指挥机构,建立防空体系,为尔后大规模参战创造了条件。 [中国人民志愿军空军准备出击]  第二阶段 1951年9月~1952年6月,为配合地面部队进行反“绞杀战”作战阶段。1951年 7月,战争双方开始停战谈判。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为取得军事上的有利态势,加强谈判地位,除以地面部队对中朝人民军队发动夏季、秋季攻势以外,还依仗其空中力量,于8月中旬趁朝鲜北部特大洪患之机,使用大量航空兵,开始了以破坏铁路线为主要目标的“绞杀战”,企图切断中朝人民军队的运输补给线。志愿军空军为配合地面部队进行反“绞杀战”,先后以歼击航空兵18个团参加作战。  在此阶段,交战双方都采用大编队、大机群空战,作战高度从12000米至100米不等。自1951年9月起,大规模空战集中在清川江南北地区。在 9月25~27日激烈的空战中,美空军连连受挫。美第五航空队称“这三天战斗是历史上最长最大的喷气式飞机战斗”。10~12月,志愿军空军与美空军连续进行了大规模空战。从 9月至12月共击落击伤敌机73架。经过作战的实践,志愿军空军认识到高速飞机不宜用大编队进行空战,总结出 4机编队、多层配置、集中一域、协同作战的战术原则,既集中兵力,又机动灵活。参战部队根据这一原则,结合本身作战经验,采取各种具体的空战战术,给美空军以沉重打击,志愿军空军的作战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美国空军在清川江以北的“空中优势”受到很大的削弱,被迫放弃对新安州、西浦、价川“三角地区”的封锁。  1952年春,美空军为加强其空战力量,增调一批参加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校级飞行员和“王牌”飞行员到朝鲜作战。同年 2月10日,志愿军空军在空战中将美空军少校中队长,号称“成绩最高的喷气式飞机王牌飞行员”的G.A.戴维斯及其僚机击落,在美国引起巨大震惊。美国远东空军司令O.O.威兰发表特别声明,承认这“是对远东空军的一大打击”,“是一个悲惨的损失”。同年 6月,美军的“绞杀战”被粉碎。美国海军陆战队司令L.C.谢泼德(一译薛佛德)也不得不公开承认“绞杀战是失败了”。[中国人民志愿军空军击毙美空军号称“王牌飞行员”的戴维斯][中国人民志愿军空军击毙美空军号称“王牌飞行员”的戴维斯(右下为他的军号牌)]  志愿军空军在进行反“绞杀战”的同时,还协同地面部队攻占朝鲜北部西海岸敌占岛屿。1951年11月 6日、29日和30日轰炸了大和岛及附近海面的美国军舰,有力地支援了登陆部队。30日第二次轰炸大和岛时,遇到美空军F-86战斗机的截击,在激烈空战中,志愿军空军的拉-11歼击机和图-2轰炸机共击落美空军F-86飞机3架、击伤5架,开创了用活塞式飞机击落喷气式飞机的范例。  第三阶段 1952年 6月~1953年 7月,为以保卫重要目标为重点的作战阶段。侵朝美军在“绞杀战”失败后,从1952年夏季开始,将空中突击的重点转向水力发电系统、灌溉系统和重要军事设施。6月23日,美空军出动500多架战斗轰炸机在100多架战斗机的掩护下,对水丰、赴战、长津、虚川等地区的发电系统实施了同时轰炸。此后,美空军活动更加猖狂,每日出动飞机300~600架次,继续轰炸发电系统和交通枢纽。志愿军空军与地面防空部队配合,积极保卫清川江以北地区的重要目标和交通运输线,并经常前出到平壤以南作战,多次击退北犯的敌机。美空军的战斗轰炸机被迫主要在平壤以南地区活动,只有在夜间和复杂气象条件下才敢窜至清川江以北地区。新义州至新安州、满浦至价川两条主要交通线,绝大部分时间中朝人民军队都能通行。  9月,美空军又6次以大机群袭击水丰发电厂及安东(今中国的丹东市)至新义州江桥,均遭志愿军空军的截击而未能得逞。10月中、下旬,双方在清川江南北地区曾发生6次大规模空战。志愿军空军不断改变战术,多次采用小编队、多梯次迂回到美空军F-86飞机的“阻击屏幕”后面打其战斗轰炸机,获得较大战果。11月 2日,志愿军空军的一支部队在宣川、定州地区将美空军担任掩护任务的60余架F-86飞机诱开,掩护友军部队一举击落进袭水丰的美空军战斗轰炸机14架。11月15日,志愿军空军运用钳形战术,以一支部队插至清川江以南,由南向北打敌之侧后;另一支部队由北向南打敌之正面,两支部队在泰川地区集中于一域,对美空军F-86机群进行夹击,击落其 4架。美空军为争夺清川江地区的制空权,12月份增加出动兵力和次数,一天出动3~4个机群,每群100~200架。志愿军空军仍采取小编队多梯次连续出动,12月份空战34次,击落美机37架,击伤 7架,其中大部分是F-86飞机。美空军在1952年冬季连遭打击,不得不承认志愿军空军“研究了一种‘包围’战术,这种战术是很难对付的”。  1953年第1季度,美空军加紧对大宁江桥和清川江桥地区的空中封锁。志愿军空军与美机激战于该地区上空,有力地掩护了地面部队突击完成部队调动和物资储备等运输任务。4月7日,志愿军空军在反击偷袭空军基地的美空军F-86飞机的战斗中,将美空军上尉小队长、号称双料“王牌”飞行员H.E.费希尔击落并生俘。在此期间,志愿军空军已具有昼间复杂气象和夜间作战能力,曾在夜间空战中击落美机。  4月26日重开停战谈判以后,美空军除继续轰炸朝鲜北部的电站、江桥、交通干线及西海岸阵地外,对朝鲜北部的灌溉系统进行了有计划的全面轰炸。志愿军空军在继续进行保卫重要目标和掩护交通运输线的作战中,连续与敌机进行了大规模空战,一直打到停战前夕。  志愿军空军在参加抗美援朝战争中,完成了作战任务,获得了重大的战绩,共击落敌机 330架,击伤95架;自己被击落231架,被击伤151架。  战后,志愿军空军根据志愿军领导机关的指示,褒奖在抗美援朝作战中有卓越贡献的人员,评定了英雄、模范、功臣,颁发了抗美援朝勋章和奖章。一级英雄、特等功臣有王海、刘玉堤、孙生禄、赵宝桐、张积慧、鲁珉等6人;二级英雄有12人;三等功以上的功臣共有8000多人。  喷气式飞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出现的,但首次大规模使用喷气式飞机作战则是在朝鲜战场上。年轻的志愿军空军一开始就面对强敌,投入喷气式飞机大规模空战,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和锻炼。在战争中,志愿军空军边打边建,迅速成长壮大,组建许多新部队,改善了装备,培养了大批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指挥干部和专业干部,部队的各项工作有了很大提高,这对于战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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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柯,G. Giambattista Vico (1668~1744) [] 意大利历史学家、法学家、语言学家、社会学家、美学家。1668年6月23日出生。 父亲是意大利的一个小城邦那不勒斯的书商,生活很穷困。维柯当过私塾教师,上过罗马公学。他的专长是法学。1699年任那不勒斯大学的修辞学教授。1735年他得西班牙皇帝查理三世的恩惠,被任为那不勒斯城邦王室的历史编纂。1744年 1月23日逝世。他的主要著作是《新科学》(1725),全名是《关于各民族的共同性的新科学的一些原则》,全书分5卷:(1)原则的奠定,(2)诗性的智慧,(3)发现真正的荷马,(4)世界各民族所经历的历史过程,(5)各民族复兴时人类各种典章制度的复现,附全书结论。全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人类如何从野蛮的动物状态逐渐发展成为过着社会生活的文明人。  维柯的基本出发点是共同人性论。他认为各民族在起源和处境方面尽管各不相同,在社会发展上却都必须表现出某些基本一致性或规律。《新科学》所探求的正是这些规律。  维柯接受了古埃及人对于历史三个时期的划分,即神的时代、英雄的时代和人的时代。最初是神的时代,神和人在地球上杂居在一起。人还是一些凶猛残酷的野兽,不会说话和思考,都凭着本能过活,到处寻找食物和性交伴侣,没有婚姻制度,也没有宗教或任何社会制度。人的体格特别发达,所以叫作“巨人”。据说有一个时期全世界都发生过大洪水,如希伯来人的《圣经》(《创世记》)和中国人的《书经》(《禹贡》)所说的;在世界洪水消退以后,地球上积蓄的水蒸汽有时造成雷鸣电闪,巨人们在深山野林里初次碰上雷电,不胜惊惧,以为天上有象人一样发怒咆哮的神,借雷电来向人发出警告。于是就兴起凭天象去预测吉凶的占卜术,于是有了信仰天神(最初是雷神)和天意或天命的宗教和掌占卜天意的司祭或巫师。这信仰天神的宗教是人类社会的第一个起源。然后男女感到面对着神公开杂交的羞耻,男的就带女的住到岩洞里或山寨里,逐渐有了婚姻制和婚姻典礼及家庭制。正式婚姻典礼便是人类社会的第二个起源。在原始时代,人死后和动物一样,并不收尸埋葬,任其抛在地面风吹雨打而腐烂,造成环境的污浊;后来感到对不起死者,于是兴起了埋葬死者的典礼,于是有了灵魂不朽的观念。这便是人类社会的第三个起源(这三大起源相当中国《周礼》中的祭礼、婚礼和葬礼)。这种神的时代也有朝代。古希腊罗马都有十二天神,维柯认为他们代表着社会发展的十二个阶段,例如谷神标志着农业时代,海神标志着航海事业的开始(这正如中国古代史中的有巢氏、燧人氏和神农氏之类)。古代各种神话大半都是围绕着诸天神而流传下来的,形成了后来文艺的土壤。  英雄的时代在神的时代后期便已开始。“每个民族都有它的雷神”,“每个民族也都有它的海格立斯,天神的儿子”(《新科学》:《要素》23)。海格立斯便是英雄的始祖,是“英雄人物”这个概念或典型的代表。他是一个多才多艺的大力士,人类社会一切征服自然的技能都溯源于他,古希腊在荷马时代便已转到英雄时代。《新科学》第三卷题为《发现真正的荷马》,就力图证明荷马是一个英雄型诗人。荷马所歌颂的是两种英雄,一种是《伊利昂纪》中的阿基琉斯,代表希腊英雄时代所奉为理想的勇士,另一种是《奥德修纪》中的奥德修斯,代表希腊英雄时代晚期所奉为理想的谋士。当时全民族都是诗人,荷马只是其中的一个典型,荷马史诗并不是某一个诗人或某一时代的产品,而是全体希腊人在长时期中的集体创作。英雄时代的政体是贵族(即英雄)统治,他们的意志和暴力就是法律这时社会已分成家长或宗法主和平民两个阶级。平民起初处在“被保护者”或家奴的地位,不能分享占卜、正式婚姻和政治的权利。他们因此日益不满,起来斗争,终于战胜贵族而享有主权,平民的民主政体便代替了贵族的专制政体。维柯用罗马史和罗马法典的具体事例来证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总是以平民的胜利而结束,于是就进入了人的时代和文明社会。在欧洲,维柯是阶级斗争学说的创始人,他的同情总是在平民方面,相信平民终于要胜利。过去人们往往以为阶级斗争学说始于18世纪一些法国史学家,其实基佐和梯叶里等历史学家都是从米歇尔所节译的维柯的《新科学》中窃取一鳞半爪,他们根本不同情平民。阶级斗争学说实在是维柯对人类思想史首创的一个伟大贡献。  《新科学》首先是一部法学著作,由于维柯把语言、神话、古史和社会典章制度,政治和经济,都看成“诗的智慧”的产品,所以全书各卷都涉及文艺和美学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维柯对于人类心理功能由形象思维逐渐发展到抽象思维,即由诗的时代发展到哲学的时代的看法,他把原始民族叫作“人类的儿童”,他说:“人最初只有感受而无知觉,接着用一种受惊不安的心灵去知觉,最后才用清晰的理智去思索。”(《要素》53)“……哲学把心灵从感官拖出来,而诗的功能却把整个心灵沉浸在感官里;哲学飞升到普遍性,而诗却必须深深地沉没到个别具体事物里去。”(《新科学》卷三1:5)原始民族既只会形象思维而不会抽象思维,所以原始文化,包括宗教、神话、历史乃至各种典章文物和语言文字无一不是形象思维的产品,因而都带有诗的性质。  关于形象思维,维柯发现了两条基本规律,头一条就是以己度物的隐喻:“由于人心的不明确性,每逢它落到无知里,人就把他自己看成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这就是凭自己的切身经验来衡量自己所不知的外物。例如不知磁石吸铁而说磁石爱铁,就是凭人与人相吸引、相亲近是由于爱这种切身经验。维柯就用这个原则来说明语言的起源:“在一切语言里,大部分涉及无生命事物的表现方式都是从人体及其各部分以及人的感觉和情欲方面借来的隐喻,例如用‘首’指‘顶’或‘初’,用‘眼’指放阳光进来的‘窗孔’……用‘心’指‘中央’之类。天或海‘微笑’,风‘吹’,波浪‘轻声细语’,受重压的物体‘呻吟’……在这些例子里人把自己变成整个世界了……”(《诗的逻辑》第二章)不难看出,这是后来德国美学家们的“移情说”的萌芽,和中国诗论中的“比”“兴”也可互相印证。(在谈到形象思维和语言的关系时,维柯特别举中国文字为象形文字的突出的例证,因为埃及的象形文字已成了历史遗迹,只有中国的象形文字至今还在运用。许慎说文解字序中所说的六书之中头四项“象形”、“谐声”、“指事”和“会意”都是根据形象思维,都是研究语言学的珍贵资料。充分利用这份遗产,还有待于今后的学者们。)  形象思维的第三条规律便是用具体人物形象来代表同类人物特性的类概念,亦即典型人物性格。    “原始人仿佛是些人类的儿童,由于还不会形 成关于事物的通过理解的类概念,就有一种自然的 需要,要创造出诗的人物性格,这就是形成想象性 的类概念或普遍性,把它作为一种范型或理想的肖 像,以后遇到和它相似的一切个别人物,就把它们 统摄到这个想象的类概念里去。”维柯举的例有儿童把一切年长的男人都叫“爸”,一切年长的女人都叫“妈”。埃及人把发明家都叫赫尔墨斯,希腊把一切勇士都叫阿基琉斯,把一切谋士都叫作奥德修斯(这正如中国人把一切巧匠都叫作鲁班,一切神医都叫作华佗,把一切富于智谋的人都叫作诸葛孔明一样)。这是研究典型人物性格时所必须注意的一点。  维柯所受的影响:自从新大陆发现之后,世界商业中心由地中海移到大西洋,意大利在经济方面便日益衰退,加之各城邦互相倾轧,遂陆续招来外国的侵略和统治。维柯时代的那不勒斯小城邦是在西班牙帝国统治之下,罗马教区封建势力和外族侵略势力狼狈为,学者们只要稍触忌讳,就要受到教廷审判的迫害。维柯自小受的是天主教会的教育,是个虔诚的天主教徒。在哲学上他接近新柏拉图派,在当时法国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和英国培根和霍布斯的经验主义的激烈斗争中,他一方面承认理性,而另一方面又景仰培根和霍布斯,受经验主义的影响更大。他批判了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这个基本原则,认为我是由身和心组成的,笛卡儿只就心一方面找“我在”的理由而忽略了身。他自己的基本原则是“真理即事实”。总结真理的是哲学,提供事实根据的是语言学,所以要发现历史发展的规律就必须有理性与经验的结合,哲学与语言学的结合,亦即我们所说的史与论的结合。《新科学》所用的方法便是根据语文(语言学)所提供的史料,通过哲学批判,来探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英国经验主义的直接后果是自然科学的兴起。维柯是西方认真研究社会科学的第一人,所以把他的研究对象叫作“新科学”。  维柯既是一个虔诚的天主教徒,又是一个卓越的自由思想者,所以他的体系暴露出不少矛盾。他一方面把天意或神旨看作世界史发展的原始的普遍的动力,另一方面他又反复论证神和宗教都是人类凭想象创造出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在这一点上,他可以说是费尔巴哈的先驱)。他把基督教发源的希伯来民族和其他所谓“异教民族”严格区别开来,一般只就异教民族的事例来说明历史发展,他似在设法回避天主教会的忌讳。他的历史发展的观点也暴露出矛盾。他是个历史循环论者,认为罗马帝国衰亡以前的蛮族入侵(即民族大迁徙)就是野蛮时代的恢复,要再度复演第一轮那三个时代的过程,如第五卷所说明的。  维柯所发生的影响:维柯本人也是一个诗人,《新科学》既有科学实证,又充满着激情和幻想,语言有时晦涩甚至杂乱,所以是一部极不易懂的书。尽管经过法国史学家米歇尔的节译,和他的意大利门徒克罗齐和詹蒂莱的宣扬,他在19世纪欧洲的影响并不很显著,我们不敢说德国的赫尔德、歌德和黑格尔,美国的《古代社会》的作者摩尔根乃至马克思和恩格斯都直接受到过维柯的影响。但是现在世界已公认,这些大师都沿着维柯所开创的社会科学中历史学派的路线而前进。维柯不但开创了社会科学,也开创了和社会科学密切相关的近代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乃至文艺心理学。克罗齐的《美学,作为表现的科学和一般语言学》就是继承维柯而加以发挥的。在现代西方,维柯的研究已成了“热门”,人们日益认识到《新科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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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6.23  发帖心情 Post By:2005/6/23 9:57:49 [只看该作者]

《扫荡报》 Saodan Bao 中国国民党军事系统的报纸。1932年 6月23日在南昌创刊。前身为1931年 5月创刊的《扫荡三日刊》。由中国国民党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政训处主办。1934年 5月迁汉口出版。 初期在军队内发行。 曾增出《扫荡旬刊》、《扫荡画报》。抗日战争爆发后,于1938年10月出重庆版。同月,汉口版撤至桂林出版。1943年增出昆明版。总社设在重庆。1944年成立有限公司, 实行报社企业化。何应钦任理事长,张治中、陈诚任副理事长,黄少谷任总经理兼总社社长。抗日战争胜利后, 改名《和平日报》,1945年11月12日同时在南京和汉口出版。后陆续出上海、广州、沈阳、台湾、兰州、重庆、海口等版。1949年在大陆的各版先后停刊,总社迁往台湾。同年7月1日恢复《扫荡报》报名在台北出版。1950年停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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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功墓 Tomb of Zheng Chenggong 在福建南安县水头镇复船山麓。占地面积 998平方米。郑成功(1624~1662)名森,字明俨,号大木,南安县石井人,为明末清初反抗荷兰侵略,收复和开发台湾的民族英雄。永历十五年(1661)四月,挥师东渡,在台湾人民的支援下,于十二月十三日(1662年2月1日)迫使荷兰侵略者投降,台湾回归祖国。永历十六年五月初八日 (1662年6月23日)病逝,葬于台南洲仔尾,清康熙三十八年(1699)五月二十二日迁葬今地郑氏祖茔内。随同迁葬的有其子郑经等灵柩。墓室三合土构筑,坐东朝西,列 3排,分9室。墓前有石华表1对,高14米,顶端雕坐狮;石夹板 9对,左五右四,其中一板刻“戊子年解元”。 1962年 2月1日为纪念郑成功收复台湾300周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拨款修葺,重立碑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年,国家再次拨款整修墓道、台阶,建山门,筑围墙,在墓两侧增建石构憩亭各 1座。1989年建立保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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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一世 CharlesⅠ (1600~1649) [] 英国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1625~1649)。詹姆斯一世之子。1625年6月18日,查理一世召开第一届议会,在征收吨税和镑税等问题上,同议会发生冲突。1630年,查理一世强迫40镑年收入的土地所有者,缴纳骑士捐并履行其他封建义务。1634年又开征吨税,引起人民普遍反对。1637年6月23日,苏格兰人民起义,反对在苏格兰强制推行国教会的祈祷仪式为筹集镇压起义的经费,查理一世被迫召开议会,但遭议会拒绝。此届议会仅存在3个星期,故称“短期议会”(见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因苏格兰起义军攻势猛烈,查理一世被迫再次召开议会。1640年11月召开的长期议会(见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反对以查理一世为首的封建王党。查理一世企图逮捕议会领袖,未遂。在英国开始了革命。1642年初查理一世离开伦敦。8月22日发动内战。在两次内战中,查理一世均遭失败。根据议会设立的高等法庭的判决,查理一世以暴君、叛徒、杀人犯和人民公敌的罪名,于1649年1月30日在白厅前被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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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干线 Japanese shinkansen 日本建成的高速铁路干线,主要有东海道新干线、山阳新干线、东北新干线和上越新干线。东海道新干线起自东京,止于大阪,建成于1964年10月1日,全长515.4公里,行车最高速度达每小时210公里,是世界上第一条行车速度每小时超过200公里的高速铁路;山阳新干线起自新大阪,止于博多,建成于1975年3月10日,全长553.7公里,行车最高速度达每小时210公里;东北新干线起自大宫,止于盛冈,建成于1982年6月23日,全长470公里,行车最高速度达每小时 260公里;上越新干线起自大宫,止于新,建成于1982年11月25日,全长270公里,行车最高速度达每小时 260公里。这四条高速铁路干线全部采用标准轨距,行驶电动车组,其线路主要技术标准见表1[新干线线路主要技术标准]。  日本这四条新干线修筑工程较艰巨。其中修建的桥梁隧道等建筑物的总长度见表2[ 新干线的桥梁、隧道等建筑物的总长度(单位:公里)]。  新干线的建成和通车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如东海道新干线通车后,东京到大阪的乘车时间只需3小时20分钟,比通车前缩短了3小时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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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限制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或承运人对运输中产生的财产或货物灭失或损坏和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额。考虑到水路运输的特殊风险,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制以利水运事业的发展。赔偿责任限制主要有下述三种。  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旅客的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每件或每一单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额,按1924年制定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class=link>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为《海牙规则》)规定为 100英镑。由于英镑贬值,这个赔偿限额已显得很不合理,其限额计算方法与航运发展的现状也不相适应。1968年定于布鲁塞尔并于1977年 6月23日起生效的《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协议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将这一最高赔偿额改为10000法郎,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30法郎计算,以高者为准。法郎是指一个含有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65.5毫克的单位(下同)。为适应现代运输方式发展的需要,《维斯比规则》特设了一条集装箱条款:提单如载明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装运工具中货物的包数或单位数,这种包数或单位数应视为是可以限制责任的包数或单位数(如提单中载明箱内装有丝织品40包,计算责任限额即以40包为准);提单如未载明箱内所装货物的包数或单位数,则集装箱只作为一件货物看待。根据1979年12月修订该规则的议定书的规定,《维斯比规则》中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额改按特别提款权(SDR)计算,为每件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对上述两个规则所作赔偿责任限制又作了修改,提高为每件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但公约尚未生效。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赔偿责任限制,在国际商会1975年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和1980年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都有规定。  中国未加入上述各公约。中国沿海和内河运输没有规定赔偿责任限制,而是按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赔偿。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的提单对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定为人民币 700元。该公司适用于集装箱运输的联运提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不得超过毛重每公斤人民币3元;如经证明,灭失或损坏发生在海上或内河,则承运人的责任应以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人民币 700元为限。国际旅客运输尚无统一的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而由各国国内法作出规定。《1961年统一海上客运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规定,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额为25万法郎;《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将赔偿额提高到70万法郎。但这两个公约均未生效。中国对沿海和内河旅客运输实行强制保险,对国际旅客运输的赔偿限额还没有法律规定。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船舶所有人对在每次航海事故中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  16世纪,荷兰人首创了限制船舶所有人责任的做法,即船舶所有人对因航海事故所产生的索偿,可以委付该船舶和运费(将受损船舶和所收运费交由索偿人处理)而得以免除责任。这一做法以后成为欧洲各国确定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的基础。现在限制船舶所有人责任的方法主要有船价制和金额制两种。船价制是指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原则上以航次终了时的船舶价值为限。船舶价值一般应包括运费和应得的赔款;金额制是指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发生债务的船舶吨位乘以每一吨的赔偿额所得之金额为限。以船价制作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方法,可能会无视受害方的利益,一旦船舶严重损坏,限制基金就会很小,特别是当船舶全损时,限制基金便几乎等于零。采用金额制作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方法,会受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的影响。  为了统一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规定,国际上曾制定《1924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但公约一直没有生效。1957年10月,22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署了《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自1968年 5月起生效)。公约规定,只要船舶所有人本人没有实际过失,即可对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灭失或损坏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限制金额是:按船舶吨位计算,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每吨为1000法郎,对人身伤亡赔偿每吨为3100法郎。两者兼有时,每吨赔偿额为3100法郎,其中以每吨2100法郎计算的金额作为第一赔偿基金,专用于支付人身伤亡的赔偿;以每吨1000法郎计算的金额作为第二赔偿基金,用于支付财产损失的赔偿。如果第一赔偿基金不足以满足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时,其未赔部分应与财产损失的赔偿一起,按比例由第二赔偿基金支付。未满300吨的小型船舶,应按300吨计算其责任限额。但是,按照公约签字议定书的规定,一国在批准公约时,对于不到300吨的船舶的责任限制,有权作出保留,依其国内法处理。公约还明确规定,“吨”是指船舶的净吨,是从总吨中减去机舱部分的总额。  许多国家对公约规定的限制金额十分不满,要求予以提高。1976年1月,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公约尚未生效)。公约规定,有权享受责任限制的人,除海船所有人外,还扩大到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但是,如经证明,损失是由于责任人有意造成的,或者明知可能造成这一损失而毫不在意所致,责任人便无权享受责任限制。与《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相比,《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有很大提高,它把船舶分成若干等级来计算有关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凡不是从船舶上进行施救作业的,或者只是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施救作业的救助人,公约对其最高赔偿额规定为应按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公约还规定,有关船上旅客人身伤亡的索赔,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为46666 特别提款权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该船载客定额所得的数额,但不得超过25000000特别提款权。  中国未加入上述各公约。中国现行的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采用以船价为基础的限制方法,即船舶所有人对海损的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价值、运费和开航以后船舶受损未经修复所应得的赔偿之和为限。船价以发生海损事故后进入第一到达港埠的状态为准;运费是指海损事故发生之日在船上的旅客、货物和行李的运费。对于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中国没有规定责任限额。  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 船舶所有人对油污损害的最高赔偿额。海协于1969年通过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公约规定,油污损害是指由于逸出或排放任何持久性油类,在运油船舶本身之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的灭失或损害。对船舶所有人损害的赔偿限额,每吨(与《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中“吨”字的含意相同)为2000法郎,但船舶所有人对任何一个油污事件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 2.1亿法郎。根据1976年修改《责任公约》议定书,赔偿限额改按特别提款权计算,分别为每吨133特别提款权和1400万特别提款权。  1971年海协又通过了《1971年关于设立油污损害国际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简称《基金公约》),作为对《责任公约》的补充。《基金公约》自1978年10月16日起生效。油污损害国际赔偿基金由各缔约国的有关企业,根据他们通过海运收到的摊款石油(原油、燃料油)的数量,按确定的摊款比例计算而得的金额构成。该项基金应分担船舶所有人或其责任保险人在《责任公约》中承担的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是1.25亿法郎和2.1亿法郎之间的差数,或者是按每吨1500法郎和2000法郎计算所得数额之间的差数,以低者为准。赔偿基金除了分担船舶所有人责任的一部分外,当遭受油污损害的受害人根据《责任公约》得不到足额赔偿,或者船舶所有人或其责任保险人在财务上无力赔偿时,还应给予受害人应有的赔偿。赔偿基金的总赔偿限额为 4.5亿法郎,1979年已提高为6.75亿法郎。赔偿基金用于分担船舶所有人责任的一部分的金额是从给予受害人的总赔偿限额中开支的。根据1979年修改基金公约议定书,赔偿限额均改按特别提款权计算。上述总赔偿限额分别为3000万特别提款权和4500万特别提款权。  国际海事组织于1984年4月30日至5月25日在伦敦召开外交大会,通过了修订《责任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和修订《基金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大幅度的提高了限额,并制定了简化修改赔偿限额程序的条款。上述两公约的议定书主要作了如下修改:①《责任公约》的赔偿限额改为:5000总吨以下的船舶最低限额为300万特别提款权,以后每吨增加 420特别提款权,其最高限额为5970万特别提款权;②取消基金对船舶所有人的补贴;③《基金公约》的总赔偿限额改为1.36亿特别提款权,但在三个缔约国的摊款石油数量每年满6亿吨时,总赔偿限额则应增加为2亿特别提款权;④制定了类似《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中规定的丧失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使船舶所有人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不易丧失。两个议定书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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