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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妇为亡儿办十岁生日,感作
泪涴铅脂一载遥,无人再割奶油糕。
娇魂若向台前坐,十指为儿作烛烧。
尾句孤平,尾联改为“娇魂若向台前坐,十指宁为蜡烛烧”如何?望诸位赐教!
孤平等禁忌对我来说不存在,原句多自然,改句显得刻意!
或把作改为"当",弄斧了.
谢娄兄赐教!
十指为儿当烛烧。可以考虑!
有道理
当字似好些,作烛连读不太顺畅。